和平推進戶籍改革放寬城鎮戶口準入
本報訊(記者 張濤 特約記者 吳建章)凡在和平縣城鎮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生活來源,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在現居住地居住已滿兩年以上的農村戶口人員,可申請辦理和平城鎮常住戶口。這是和平推進城鎮戶籍改革推出的新舉措。
日前,和平縣制定《和平縣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該方案規定:在城鎮務工,簽訂勞動合同3 年以上的人員;在城鎮經商和興辦第二、第三產業,固定資產達5萬元以上的人員及隨其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外商、華商和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企業,經批準在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照顧在城鎮落戶的大陸親屬;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或經批準自建房屋的居民及其隨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長期居住在城鎮,因各種原因持證未落戶常住戶口的人員;優秀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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