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并非所有腰椎間盤突出都屬工傷
辦公室里坐久了腰酸背痛、長期彎腰工作后直不起腰……到醫院檢查發現是腰椎間盤突出。不少人在確診腰椎間盤突出后,第一反應便是“這算不算工傷?能不能找單位索賠?”然而,腰椎間盤突出的成因復雜,并非所有情況都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盲目將其與工傷“綁定”,不僅可能因不符合認定標準白費功夫,還可能忽視了真正該關注的病因排查與康復治療。

2014年6月,馮某入職某化學公司上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0月25日、28日,馮某兩次到當地醫院就診,診斷為腰痛、腰椎間盤突出。2022年10月29日上午9時,馮某在公司倉儲中心工作時,使用叉車將貨物拉進電梯。當天上午10時許,馮某到當地人民醫院就診,再次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
2022年12月5日,馮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經查,2022年10月28日,馮某在當地醫院的MRI檢查報告單記載的MRI意見為“腰椎退行性改變,腰5、骶1終板炎,腰3/4椎間盤輕度膨出,腰4/5、腰5/骶1椎間盤變性并突出,腰椎棘間韌帶炎”。馮某于同月29日在同一醫院的CT檢查報告單記載的CT意見為“腰椎未見明顯異常,骶尾骨未見明顯骨折”。
經比對,2022年10月29日的腰部受傷癥狀與10月28日的癥狀高度重疊,且無證據證明馮某在2022年10月29日上午工作中腰部確有受到新的傷害。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馮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馮某有無因工作原因受傷。馮某主張10月29日去拉貨導致其腰部受傷,但結合病歷、檢查報告單及用藥情況,其先后于同月25日、28日就腰部疼痛到醫院就診,并診斷為腰痛、腰椎間盤突出,且經比對,馮某10月28日的MRI檢查報告單和同月29日的CT檢查報告單記載的內容高度重疊,其受傷前后兩日有關腰部情況未見有新的傷勢,故人社局據此不認定馮某為工傷。
(整理:謝夢君 制圖:黃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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