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自行車撞傷人 家長被判賠償經濟損失
近年來,共享電動自行車因其便捷、廉價廣受歡迎。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經常駕駛著共享電動自行車,在車流中穿梭,甚至嬉戲追逐,險象環生。近日,源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人九級傷殘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暑假的一天,小孟(化姓,11歲)見爸爸老孟(化姓)掃碼騎行后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未關鎖,便騎上這輛電動自行車出門玩耍,在搭載兩名同學駕駛途中,不慎與行人周奶奶(化姓)發生碰撞,造成小孟、周奶奶以及兩名同學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奶奶因此次事故導致胸椎骨折,先后住院治療17天,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出院后,周奶奶與小孟的監護人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意見,遂將小孟、老孟、共享電動自行車運營商某信息科技公司及共享電動自行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源城區人民法院。
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孟違法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造成此次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其監護人老孟未能切實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備法定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電動車并引發事故,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至于某信息科技公司,其作為共享電動自行車的平臺運營商,在解鎖車輛時已經對使用人的身份進行了驗證,被告老孟因保管不善導致車輛被不滿16周歲的被告小孟騎走,故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保險公司,因案涉車輛的保險被保險人為老孟,而非實際使用人小孟,案涉保險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進行了明確約定且該保單是雙方約定的結果,并加蓋了公司印章,應當認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該條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減去老孟先前支付的賠償款項后,法院判決被告小孟的法定代理人老孟賠償原告周奶奶各類經濟損失合計13.5萬元。
法官釋法
法律規定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這不是限制,而是保護,事故的發生只在瞬間,未成年人切勿用冒險挑戰僥幸。家長作為監護人,要履行好監護責任,教育孩子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家長還應當注意共享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賬號屬于個人所有,需嚴格管理,不應交由未成年人使用,避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王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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