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工傷 共建和諧|職工發生工傷不能一次性領取所有工傷待遇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所有工傷待遇?根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三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是長期待遇,按月發放,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在有工傷保險基金作為保障的情況下,隨著社會收入水平增加,工傷保險待遇長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因此,相關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領取。

長期待遇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是可以一次性領取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其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謝夢君 整理 黃海英 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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