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學費打水漂? 消費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隨著素質教育的深入推進,各類校外培訓已成為眾多家庭的常態消費。“先交錢、再消費”的預付費模式在教育培訓行業廣泛應用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當培訓合同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時,學員預先支付的費用能否退還?近日,在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趙女士因為孩子學習計劃改變而向教育機構提出退還培訓費用,她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2年8月,趙女士為計劃參加藝考的女兒在某美術機構報名了中考美術培訓班,并先后支付了6500元學費。后因學生改變升學計劃,決定不再報考藝術類院校。在僅完成一節課后,家長向培訓機構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費用。培訓機構雖同意退款,但遲遲未履行承諾,家長遂訴至法院。
東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預付費教育培訓合同的解除條件及法律后果。家長為孩子報名參加藝術中考培訓,其合同目的在于通過專業訓練提升藝術應試能力。當學生確定不再參加藝術考試時,合同訂立的基礎完全喪失,構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院確認,本案中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雙方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自解除之日起消滅,培訓機構應當返還扣除已上課時費用后的剩余學費6000元。
法官釋法
教育培訓合同屬于典型的預付費服務合同,其特征是消費者預先支付費用,服務提供者分期履行培訓義務。這種交易模式導致消費者在合同履行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予以特別保護。
辦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學生改變升學計劃,致使培訓合同失去存在意義,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具有充分法律依據。在教育培訓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了類似本案的由于學員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接受培訓的情形之外,當出現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培訓服務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無法實現預期培訓目標,或培訓機構教學質量未達約定標準等情況,消費者都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法律的規定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促使培訓機構不斷提升服務質量,規范經營行為。預付費合同解除后,培訓機構應當返還扣除已接受服務對應價款后的剩余費用。費用計算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已提供服務的質量、課程進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廣大家長在選擇培訓服務時,既要重視教育質量,也要關注自身權益保障,理性預付校外培訓費用,注意保留付款憑證,依法進行維權。
本報記者 謝夢君 通訊員 徐曉曦 藍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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