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宣貫專欄(二)
新《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安全各個主體的法定責任。
一是明確和完善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消防規劃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宣傳教育、消除重大火災隱患、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災應急救援體系等方面的法定職責。消防工作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必須由地方政府負責,新《消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二是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職責。規定了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
三是明確和完善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是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五是明確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職責。規定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是明確和完善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消防規劃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宣傳教育、消除重大火災隱患、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災應急救援體系等方面的法定職責。消防工作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必須由地方政府負責,新《消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二是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職責。規定了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
三是明確和完善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是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五是明確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職責。規定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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